原告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原告尹XX与被告文XX夫妻的共同财产湘x号小轿车,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尹XX与被告文XX的夫妻共同财产湘x号奥迪A6型小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