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某、杨某诉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原告杨某。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原告彭某、杨某诉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杨某以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为由,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彭某、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杨某承担。

审判长杨某民

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肖尊启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