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耀星,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周耀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本村X组邻居。2009年6月15日上午原告发现自家一块菜地被他人插了红薯秧,气愤地用锄头挖了10多根红薯秧,被告之妻张爱平见到后无故指责原告。随后被告背一把锄头上来欲打原告,被路X村支书制止,纠纷平息并各自回家。不料被告夫妇复转背着锄头闯入原告家,扬言要挖死原告,用锄头第一下打中原告额头,当被告第二下挖原告时,原告用手挡了锄头一下,锄头碰到了被告妻子的头上,致原告与被告的妻子受伤。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5300元,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述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5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辩称:本案纠纷是原告先用剪刀戳伤被告引起,原告的行为是寻衅滋事,应负全部责任。
经查明:原、被告因菜土问题原有矛盾。2009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廖某某认为被告家栽种红薯苗的菜土属于其所有,便用锄头挖掉土里的红薯苗,被告之妻张爱平认为那是自家的土地并制止原告,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出来制止时,与原告发生揪打,原告用剪刀戳伤了被告左某小臂,纠纷经村上支书唐家义出面予以了制止,原告即回了家。但被告夫妇认为其吃了亏,背着锄头跑到原告家找原告理论,在原告家厅屋里,被告抡起锄头就打原告,致原告额头当即流血,在原告使劲用手抵挡锄头时,推回的锄头倒到了张爱平的头上,纠纷经村支书再次到场制止并报警和拨打120后才得以平息。原告受伤后即入住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7月1日出院,用去医药费2593.43元。6月17日,原告的伤情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可以认定为脑震荡,前额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用去鉴定费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左某某赔偿原告廖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法检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