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男,1986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X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重庆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夏XX在重庆市X区X路路口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净重0.31克)贩卖给刘XX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在被告人夏XX贩卖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夏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夏XX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7日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7)渝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刘XX的证言;3、被告人夏XX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XX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XX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被告人夏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已折抵被捉获当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对涉案毒品0.31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龚世红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