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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艺芳,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端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松高、宋某仁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于2011年6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医药费、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2300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100元,被告刘某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端梅

人民陪审员张松高

人民陪审员宋某仁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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