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艺芳,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端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松高、宋某仁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于2011年6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医药费、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2300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100元,被告刘某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端梅
人民陪审员张松高
人民陪审员宋某仁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