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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骏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霞,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骏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骏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1,796.47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1.1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5.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07.79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433.3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1,216.68元;

三、上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第一项调解款和第二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63,013.15元,由法院直接从被告已被冻结账户中划拨入原告账户,同时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并退还原告提供的反担保;

四、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出具金额为人民币5,200元的货运代理发票;

五、自本调解协议生效起,原、被告签订的《赔款协议》视为已履行完毕,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钱旭

书记员陈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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