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君悦打字社个体户业主,大专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海龙,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郴州市X区X路X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在原告罗某经营的郴州市君悦打字社从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共计打字、复某、传真、输出等41笔记帐费用共计1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酿致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XX当庭给付原告罗某承揽费用135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贤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