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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村下xx煤矿与黄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下xx煤矿

地址:郴州市X村。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邓xx。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文盲,农民,住资兴市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本科文化,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郴州市X村下xx煤矿与被告黄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审理中,因原告郴州市X村下xx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下xx煤矿承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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