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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李某与郴州市xx太阳热水器经销部、袁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死者李某的父亲)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系原告李某的母亲)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xx太阳热水器经销部。

地址郴州市同心市场X栋X号。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初中文化,系郴州市xx太阳热水器经销部经理,住郴州市X区X栋X室。

原告李某、王某、李某与被告郴州市xx太阳热水器经销部、被告袁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王某、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王某、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某、王某、李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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