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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叶xx离婚一案(补正)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对原告王某与被告叶xx离婚一案作出的(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校对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三页第8行“案件受理费3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00元”。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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