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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某销分公司、江苏华西不锈钢有限公司某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某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某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某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西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某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龙门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某事长。

原审被告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清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某事长。

上诉人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某销分公司、江苏华西不锈钢有限公司某与被上诉人洛阳东瑞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某同纠纷一案,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洛开民初字第28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只要行使起诉权,提出了明确的相对方即被告,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通知被告参加诉讼。至于双方是否存在着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受理后,才能由人民法院确定。所以,原告彩钢公司某豫新公司某为被告,是合法有效的。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据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某销分公司、江苏华西不锈钢有限公司某起的管辖权异议。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某销分公司、江苏华西不锈钢有限公司某本院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一、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阴,江阴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为争夺管辖权,恶意将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豫新公司某为被告,导致原审法院违法行使管辖权,综上,申请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某住所地位于洛阳市X区清华工业园,属高新区X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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