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路交叉路浙江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朝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