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干部。
上诉人石某某、冯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某、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上诉人石某某、冯某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