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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郴州市X区XX局不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汉族,北湖区X区x号。

被告郴州市XXXX局。

法定代表人张X,该XX长。

原告何某与被告郴州市X区XX局不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任日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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