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汉族,北湖区X区x号。
被告郴州市XXXX局。
法定代表人张X,该XX长。
原告何某与被告郴州市X区XX局不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任日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