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黄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