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丁某之女),女,住(略)。
被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丁某诉被告丁某、丁某、丁某、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丁某、丁某、丁某的委托代理人顾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方某于2007年5月9日死亡。方某遗产房屋2间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的房屋2间。
被告丁某、丁某、丁某、丁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方某(2007年5月9日死亡)与顾某(1990年12月18日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原、被告子女五人。2003年6月14日,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所发的沪房地浦字(2003)第某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利人方某,房地坐落合庆镇X村某队,用途农民住宅用地,地号浦东新区X村某丘,建筑面积50.84平方米”。2010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北面房屋1间归原告丁某、被告丁某共同共有;南面房屋1间归被告丁某、丁某共同共有。被告丁某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庭审笔录各1份,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各2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原系方某所有,其死亡后的遗产应由原、被告继承。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地号浦东新区X村某丘)房屋2间,其中北面房屋1间归原告丁某、被告丁某共同共有;南面房屋1间归被告丁某、丁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丁某、被告丁某共同负担473元,被告丁某、丁某共同负担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