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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邝某犯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临武县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8年10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邝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邝某犯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审判员杨宗文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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