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办事处。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诉人):××村委会。
上诉人××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洛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10)洛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0)洛开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刘××、陶×,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焦××、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刘龙杰
审判员:刘耀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