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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汇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精诚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汇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伟、刘某某,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精诚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4岁。

原告河南省汇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精诚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计算机及其配件和外围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08年6月17日、7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进电脑配件,货款共计2625元,有被告开具的入库单可以证明。被告购进货物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2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入库单三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2625元。

被告辩称:1、我方不欠原告货款;2、原告给我公司的返点提成抵销后原告还欠我公司钱,返点提成原告没给我公司,我公司与原告业务往来很多,原告现还欠我公司返点提成款三千多元;3、样机展示原告也没支付样机展示费,现我公司要求互相抵销。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2008年7月份入库单六份,证明当月销售超过20台,原告应给其返点提成。被告另申请证人赖洪涛、刘某辉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市场和协议上对返点提成及样机展示费有约定,原告的三星显示器在被告店面展示,T190每月展示费每台100元,T220每月展示费每台150元。每月销量达到20台就可以返点,T190每台返点20元,T220每台返点3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08年6月17日,7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电脑配件共计2625元,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09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入库单为证,足以证明,被告对于购买原告电脑配件、欠原告货款2625元的事实亦予以认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欠其返点提成款及样机展示费,因被告不能证明返点提成及样机展示费的数额,亦未提起反诉,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精诚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汇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6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不再退还,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璐佳

代理审判员武红霞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Ο一O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袁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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