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冯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平解决夫妻矛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曾某

审判员谢斌

人民陪审员丁小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