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平解决夫妻矛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曾某
审判员谢斌
人民陪审员丁小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