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6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7日15时许,滑县X村张某(别名张X)伙同缑庄某X乡X村华信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被告人许某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以5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买。后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378元。被告人许某2011年6月29日主动到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供述;2、证人×某、张某、祁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户籍证明、扣某、发还物品清单;4、鉴定结论,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某彩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