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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执行与杨某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

被执行人杨某丙,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丙达成协议:老路杨某丙不再回填,新修路由杨某甲、杨某乙自行修建,杨某丙将座落在杨某甲、杨某乙房屋后的牛舍转让给杨某甲、杨某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蒲宏伟申请执行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马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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