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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覃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

被告杨某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慈利信用联社)与被告覃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某某、陈某、被告覃某、杨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覃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某属城关信用社借款人民币x.00元,被告杨某书面承诺为其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但被告覃某借款后,至今本息分文未偿还,作为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杨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现诉某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向某院提交下列证据:

一、2009年5月19日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覃某借款和被告杨某为此担保的事实。

二、2009年5月8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某为覃某向某告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

被告覃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偿还能力。

被告杨某辩称:担保是事实,愿意从工资中逐月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未向某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全部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全部采信。

根据原、被告陈某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5月8日被告杨某向某告所属城关农村信用社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为被告覃某向某借款人民币x.00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5月19日被告覃某向某告所属城关信用社出具借据,借据约定:借款人民币x.00元,利率8.94‰,借款时间2年,于2011年5月19日归还,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分次还本,被告杨某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据中签名。该笔贷款逾期后,被告覃某、杨某未主动归还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信用联社与被告覃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覃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贷款。被告杨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覃某偿还借款及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覃某偿还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x.00元,并承担从2009年5月19日起按利率8.94‰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00元,由被告覃某、杨某各负担人民币5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卓新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某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某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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