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朱某甲、胡某、朱某乙、朱某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胡某、朱某乙、朱某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02)郴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卢晓淼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周林峰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章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