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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雷翔讲,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园,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6年10月25日,原告高某与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郴州市东方新城北苑X幢X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0年9月7日,在该预售合同的基础上双方进一步签订了正式合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原告依约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x元。2007年10月15日,原告取得了房屋钥匙并办理了相关交接和入住手续。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止,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未能取得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承担未依法履行权属登记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即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7.28%计算至2010年3月2日止,共计x.9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高某4100元。

原告高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原告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裕蓉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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