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
被告慈利县澧西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慈利县澧西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长潘双庆
审判员卓新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民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