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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诉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劳动争议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哲成,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所在地为株洲市X区董家EX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凌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答辩、代为提起反诉、代为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石爱莲,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姜某诉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某与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二、原告姜某基于与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原劳动关系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交通事故等全部待遇),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自愿当庭一次性补偿原告姜某5000元;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补偿,原告姜某不得就此再向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主张任何权利;

四、原告姜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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