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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陈XX、黄XX、龚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常德市X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碧,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陈XX、黄XX、龚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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