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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某某要求宣告钟某某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申请人谢某某要求宣告钟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某某称,钟某某系申请人之丈夫,于2001年3月独自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钟某某死亡。

经查,钟某某,系申请人谢某某的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组。身份证号码:(略)。钟某某于200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30日在《光明日报》上发出寻找钟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钟某某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失踪已逾四年,有当地有关机关予以证实。本案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钟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王超峰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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