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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汕头海运总公司与阿里斯通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海初字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海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汕头海运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路X号永恒商厦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杰,福建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斯通有限公司((略).),住所地希腊雅典马路斯(略),阿拉马纳斯大街,尤若科大厦((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P某(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陈某某,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汕头海运总公司与被告阿里斯通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2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被告的赔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收到被告的赔款,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头海运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62.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3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涌

代理审判员韩智明

代理审判员刘琼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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