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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X区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

负责人欧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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