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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78-X号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和好,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原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黄某(郴房权证北湖字第(略)号)的位于万华冲万欣山庄X栋X房一套归原告黄某所有。

三、原告黄某自愿补偿被告谢某x元,此款于2011年6月7日之前付清。

四、原、被告双方欠各自亲戚的钱,由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因购房向代洪波借款x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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