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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组。

委托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一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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