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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办事处诉被告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略)湖南省株洲市X区。

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办事处诉被告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办事处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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