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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巴士股份株洲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巴士股份株洲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公交基地。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汤雪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士股份株洲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士股份株洲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士股份株洲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士股份株洲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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