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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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