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尹烈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
被告株洲田心山庄,住所地株洲市X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临时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罗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住所地株洲市X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马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株洲田心山庄某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长周运生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人民陪审员王均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