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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

负责人黄--,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女,系该公司市场部欠费管理人员。

被告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人,无业,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纳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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