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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1日被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长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邓某甲担任记录。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舒某、邓某甲、邓某乙、邓某甲卫(均已判刑)及邓某甲匀(另案处理)等人在邓某甲家中聚众赌博。经大家共同商量后,每一股为5000元,由邓某甲、陈某一股,邓某甲卫、邓某甲匀一股,“牛儿”一股,开始舒某一人一股,后与邓某乙合为一股,对提供场地的邓某甲每天给100元租金。四股分别为赌博的四个正方,设定用骨牌以“砍鸡老壳”的方式进行赌博,庄某满档后则按6%的比例抽取“水子”费渔利,每次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被告人陈某等人共聚众赌博10余天,抽头渔利1万余元,其中陈某分得1000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还赃款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舒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的赃款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已退缴的赃款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长福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某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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