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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向某甲与被执行人彭某丁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向某甲,男。

法定代某人向某乙,男。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女。

委托代某人向某丙,男。

被执行人彭某丁,男。

被执行人彭某戊,男。

被执行人曾某,女。

申请执行人向某甲与被执行人彭某丁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7月23日向某甲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现三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鄢江陵

审判员张云龙

审判员谢根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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