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向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XX与被告向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XX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农历11月8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叫孙帅。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事情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双方从2003年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向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与被告向XX经人介绍于1993年农历11月8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孙帅。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双方为此从2003年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X与被告向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孙帅(现年17岁)随原告孙XX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向XX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