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闽清县医药公司(以下简称“闽清县医药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公司书记。
被告纪某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医药公司与被告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闽清县医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晓霞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