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X,男。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时许,被告人马某预谋后,到荥阳市X镇X路烟草公司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将被害人李某的丰田轿车烧毁。经鉴定,该车车损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晖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