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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邓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男,汉族,50岁。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邓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被告邓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江某承担。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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