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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因韩某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艳璐,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

上诉人刘某乙因韩某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艳璐、被上诉人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刘某丙、一审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韩某诉内黄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1997年9月18日为刘某乙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崔晓梅

代理审判员张国良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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