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鹏、代理检察员丁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18时许,在商丘市X区X路叶庄侯某住房处,被告人司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沈某发生争执,用菜刀将两名被害人砍伤。经鉴定,王某左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沈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沈某陈述,证人郭某、张某、侯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收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及其亲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陈春霞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