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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双潭金湾小区X号楼。

被告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双潭金湾小区X号楼。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10日再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并导致原告流产,现原、被告已经分居。结婚后,原、被告共同在武陵镇双潭金湾按揭购买了一栋商品房,目前尚欠银行按揭款9万元,其他债务8万元,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共同财产的房子出卖后偿还债务,余款平均分割,请求法院准许。

被告辩某,原告诉称部分是属实的,双方因再婚后性格不合,确实搞不好,原告提起离婚我同意,房子款还账后平均分,我也同意,银行按揭款按实际结算后偿还,其他债务为x元。出售房子时水电费、煤某、管理费由原告负责结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XX与被告黎XX自愿离婚;

二、坐落在常德市X镇双潭金湾小区的商品房一套,由双方协商出售,出售价款支付银行按揭款,偿还债务x元后,剩余价款原、被告各分得50%。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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