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原株洲市某化工厂退休职工,住(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系原告汪某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鸡泽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南株洲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胡某、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汪某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胡某、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116元,减半收取4558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778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