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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田某、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被告田某,男。

被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郴州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田某、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购买所在单位中铁五局五公司院内自编号X栋三单元一层X号住房,并于2011年1月13日办好房产证(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号)。该住房原住户被告田某、陈某一直未予搬出,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陈某保证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搬出现居住的位于中铁五局五公司院内自编号X栋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号)房屋给原告冯某。

二、原告冯某自愿协助被告田某、陈某与中铁五局五公司协商安排被告田某、陈某的住房事宜。

本案诉讼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冯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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