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a,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